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