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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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三四號),聲請撤銷該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犯贓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同日確定在案,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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