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四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葉偉木 被告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一條載明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從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B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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