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法定代理人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6年度交上易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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