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之起訴狀僅載明被告為鐘○○,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正正確當事人之起訴狀及提出按被告人數之繕本(影本)到院。
二、另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人姓名勿遮罩)、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