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荊玲玲
荊珊珊 被上訴人即原告 荊延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陸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玖萬零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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