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0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建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