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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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21號原告 簡富城 (原名 簡火木 )被告 陳正雄
官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雅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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