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08號原告 劉裕聰
劉明昌 劉建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 劉幸宜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
郭千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6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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