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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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荊玲玲
荊珊珊 被上訴人即原告 荊延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荊玲玲、荊珊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皆於107年11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足佐,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