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泉 被上訴人 周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32號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萬4,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375元(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