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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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原告 陳美蓁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 黃蕙蓉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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