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70號原告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喻 被告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