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73號聲請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輔英科技大學之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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