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36號原告霖德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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