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環亞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源
訴訟代理人 楊晉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
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