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夏逸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秋霖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肆佰零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