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422號
原   告  余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興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
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其中
除水泥電鑽、直流式電鑽共計12,000元部分,為原告因被告竊盜
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
徵裁判費外,其餘附屬配件5,000元、當日工資3,000元,共計
8,000元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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