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816號
原   告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區愛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9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請於下
次開庭10日前提出以下資料:自民國100年度起為 羅桂烽 扣繳金
額、羅桂烽各期佣金發給明細(請提出原始憑證、支付傳票,如
係以應領佣金扣除派遣費、租金後之金額發給,並請提出各該佣
金及費用計算明細)、羅桂烽入隊後之隊員編號變動紀錄、各該
隊員編號之帳戶明細等資料,並以繕本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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