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378號聲請人 吳仲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若綺 、 李振源 、 林靖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請查明更正。(聲請事項載本票金額25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