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0號原告 楊文誌 上當事人與被告佳生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