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臨沂福瑞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洪寶 原告臨沂上和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貞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芙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3155.64元(計算式:54050.64+49105=103155.64),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29.742新台幣,折合新臺幣(下同)3,068,055元(000000.64美元×29.742元=3,068,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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