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 林埕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躍盛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9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葉燕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