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8號原告 林兆啟 被告 賴茂雄
賴茂生 賴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時,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五分之一)暨其上同段52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烏日區慶光鹿80之16號,權利範圍五分之一,與前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而原告自承其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賴茂昆 以500萬元購入系爭房地,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5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萬元(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