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365號聲請人 彭冠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上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究為「彭冠今」或「玩真創意有限公司」?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