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 楊宛君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照鴻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萬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照鴻貿易有限公司給付原告60萬元。茲就前開原告先備位訴訟標的金額比較後,其先備位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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