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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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44號原告 余洪烈余保章 之繼承人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3,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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