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4號反訴原告 李信助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反訴被告 張琮銘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反訴被告 黃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先位及備位之訴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含反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25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184,04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30日合法送達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
三、詎反訴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故反訴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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