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90719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9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4261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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