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洗錢防制法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執聲付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洗錢防制法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99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97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79號函及所附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