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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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風衣壹件,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移送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82條,然犯後坦承犯行,且無犯罪前科,經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民國98年7月28日以98年度偵字第15
3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風衣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62號判決參照)。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然犯後坦承犯行,且無犯罪前科,經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98年7月28日以98年度偵字第153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風衣1件確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迭經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供明在卷(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356號偵查卷宗第9頁、第61頁),並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拍賣網站列印資料各1份(參見上開偵卷第18頁、第20頁至第21頁、第31頁至第46頁)在卷可考。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風衣1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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