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二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上訴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六三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四四九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四月六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四月六日法矯司字第09909571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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