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狗狗猩猩大冒險」盜版光碟壹片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無犯罪前科,經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98年4月23日以98年度偵字第76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狗狗猩猩大冒險」盜版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無犯罪前科,經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98年4月23日以98年度偵字第76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狗狗猩猩大冒險」盜版光碟1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迭經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供明在卷(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605號偵查卷宗第5頁、第62頁),並有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扣案盜版光碟翻拍照片影本、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授權同意書、正版光碟翻拍照片影本各1份(參見上開偵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19頁、第24頁、第40頁、第25頁至第39頁、第57頁)在卷可考。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光碟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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