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
和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因99年度交易字第338號過失傷害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下午5時23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成立訴訟上和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世旻書記官楊雅芳朗讀案由
原告乙○○被告甲○○法官諭知本件依照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方案,為本件之和解條件,成立本件和解,和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正,並於99年6月25日前給付完畢(含汽車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二、原告願撤回被告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99年交易338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之和解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楊雅芳法官陳世旻上列和解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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