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療停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療停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治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療停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治療案件(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於民國96年7月12日經鈞院96年度上訴字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年,上訴後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209號判決駁回確定,於96年10月19日解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刑前治療,經執行機關在99年3月26日召開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定輔導已具成效,可予以結案停止執行,有臺灣臺北監獄99年第2次輔導評估會議紀錄影本(含名冊)1件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檢察官所提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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