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4號上訴人 張清榮
號被上訴人宜蘭縣礁溪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37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