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6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吳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陸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捌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