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904號
債權人 蕭弘彬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務人 蔡依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以及對於第三人等之存款、薪資債權,惟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宜蘭縣壯濱二段,第三人等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大安區等處,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或宜蘭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