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2號原告乙○○○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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