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4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銘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932號),本院前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0年度易字第280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高銘永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高銘永明知將金融帳戶出賣或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使該帳戶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被詐騙款項,仍基於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先於民國99年7月28日下午某時許,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B之2住處內,向其女友 王淑民 (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得王淑民所開設之永豐商業銀行桃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後,再於99年7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北火車站東一門前,將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經理」之成年男子,供「楊經理」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使用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段,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前開永豐銀行帳戶內,嗣因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銘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100年度易字第2807號卷第11頁反面),並經證人即被害人 蘇怡蜻 於警詢、證人王淑民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742號卷第6至8頁、第17至18頁、第85至86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07號卷第10頁),復有證人蘇怡蜻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王淑民之永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資金往來明細資料及存摺影本在卷足憑(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742號卷第25頁、第80至83頁、第92至94頁),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上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告知密碼,以供其施用詐術,已如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利用被告之幫助,使被害人在遭施用詐術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帳戶,足見被告僅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於詐騙集團猖獗橫行,報章雜誌一再報導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犯罪之情形下,仍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其提供帳戶助長詐騙集團犯罪,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更因而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所害非輕,惟被告前無犯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暨其犯後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手法│├───┼───────────────────────┤│蘇怡蜻│99年7月28日晚間9時4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借 東森 │││客服人員之名義,以來電顯示為+0000000000電話號│││碼與蘇怡蜻聯繫,並向其佯稱因購物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扣款,需至提款機前解除設定,致蘇怡蜻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同日晚間11時21分許,前往永豐│││銀行北高雄分行操作提款機,將新臺幣2萬3,000元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王淑民之永豐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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