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62號

原告 劉榮焜

訴訟代理人 許峻 為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鄒國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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