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武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健一 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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