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請人 高映興 上列聲請人高映興因與相對人 魏章才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高映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