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詹榮生 代理人 李汶宜 律師相對人詳如附件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之抗告,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抗告人即債務人詹榮生」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王獻楠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