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複代理人 劉建畿 律師被告 陳建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一0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判決之主文欄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惟就訴訟費用部分裁判有脫漏,依上開規定,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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