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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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四八一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七七、二一一二五、二一九四四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六號、八十九年度戒毒緝一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陸包(淨重共參點肆玖公克、包裝重壹點伍陸公克)、含嗎啡成分之菸草壹包(毛重零點貳捌伍公克)均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死亡)施用毒品罪嫌,業因被告死亡而經本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六號),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六包(淨重共三.四九公克、包裝重一.五六公克)及含嗎啡成分之菸草一包(毛重○.二八五公克)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及嗎啡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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