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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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敬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12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敬祥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行動電話外殼軟套伍個、行動電話外
殼皮套參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前段「CHANNEL」,更正為「CHAN
EL」;同項第10行前段「每個300元」,更正為「每個350
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