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文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