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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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小字第49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趙守健
被   告  羅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 趙宗建
之記載,更正為「趙守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提出抗
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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