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劉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煜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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